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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所有者对地块拥有永久占用权,但不能以这种权利拥有地块,而没有重新登记地块的权利,那么占用权如何终止?随着 2001 年新《土地法典》的通过,地块永久占有权的产权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在完善了可以获得永久占有权的主体名单之后,立法者又确定了已经获得这一权利的土地所有者的份额。2001 年《土地法》过渡条款第 6 段规定,”拥有永久占有权的公民和法人实体,如果根据本法不能享有永久占有权,有义务在 2008 年 6 月 1 日之前按照既定顺序重新登记所有权或租赁权”。在乌克兰宪法法院 2005 年 11 月 22 日第 5-rp/2005 号裁决中,宪法法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结论,确保未被列入 2001 年《土地法典》第 92 条规定的人员名单的土地所有者顺利行使永久占有权。法院特别指出,2001 年《土地法》第 92 条并未限制或削弱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的地块永久占有权。之前为永久占有土地权发放的国有资产仍然有效,并可在个人自愿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更换(2002 年第 2 季度第 449 号内阁令(有效期至 2013 年 6 月 23 日))。目前,在低位阶法律和法院实践中,上述中央协调单位的声明以各种形式得到体现,即
- 2013年6月1日之前产生的不动产经常性权利及其抵押权应被承认为有效,特别是如果这些权利的登记是根据以前的法律进行的(乌克兰《非住宅财产及其附属物权利国家登记法》第 3 条第 3 部分);
- 本法颁布前颁发的地块所有权或永久占有权证明文件有效(《乌克兰国家土地地籍法》第 VII 条第 10 款);
- 2001 年《土地法典》第 92 条并不限制或减少个人在 2002 年 1 月 1 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的土地永久占有权(2011 年 1 月 17 日第 6 号乌克兰国家最高行政法院全体会议令第 2.7 段);
- 地块使用权不因企业不延期而丧失、但在与该地块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要求之前,该权利仍由企业保留(乌克兰最高法院 2011 年 11 月 26 日关于第 6-14tsc11 号案件的法令,乌克兰最高法院 2015 年 1 月 17 日关于第 924/1180/14 号案件的法令)。
因此,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获得永久占用权时有效的立法获得的地块永久占用权、即使根据适用法律不能获得该权利的人没有在另一法定所有权中重新登记该权利,该权利也不会丧失或终止。永久占有权应予保留并保持有效,直至有关该地块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要求,永久占有权重新登记为所有权或租赁权。因此,根据以前生效的法律颁发的地块永久占用权证明文件(土地永久占用权国有资产)是有效的,并一直有效。
有鉴于此,已重组或未重新登记地块永久占有权以获得所有权或租赁权的土地所有者现在可以毫无顾虑地继续占有给予其永久占有权的地块。
文章作者: 奥列格-卡奇马尔,奥列克桑德尔-普拉钦塔
杰里洛 Vasil Kisil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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